{"billNo":"109102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1: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雪生"],"連署人":["吳斯懷","李德維","吳怡玎","林文瑞","許淑華","萬美玲","張育美","孔文吉","洪孟楷","游毓蘭","徐志榮","林德福","鄭正鈐","魯明哲","呂玉玲","林思銘","謝衣鳯"],"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5355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25355","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8人，鑑於數位匯流之發展趨勢，各項視訊服務與有線電視間已具有替代性競爭關係，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之範圍，已涵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MOD）等經營者，然電信業並無全國市占率限制，如仍擬對視訊平台市場設定市占率或訂戶數上限，則應將MOD等其他相同視訊平台之訂戶數一併納入計算市占率之分母，使市場充分競爭，促使視訊市場蓬勃多元。爰此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電信與傳播的高度匯流，各項視訊服務例如中華電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MOD）與有線電視間已具有替代性競爭關係，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之範圍，涵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MOD）之經營者。\n二、且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MOD）所屬之電信業並無全國市占率限制，如仍擬對視訊平台市場設定市占率或訂戶數上限，則應將MOD等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之訂戶數一併納入計算，使市場充分競爭，促使視訊市場蓬勃多元。\n三、若將電信事業提供視訊（IPTV）服務作為有線電視的競爭，亦代表其亦有促進內容多元之精神，則何以同為提供視訊服務，但電信事業可不受市占率之規定，兩者管制顯有不公。\n四、有線電視市場已經開放自由競爭，有線電視之市占率與內容是否多元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以市占率三分之一上限設限有線電視拓展市場無疑形同變相處罰努力經營之業者，若無法立即取消三分之一市占率上限之不合理規定，則退而求其次因應電信與傳播匯流之趨勢，應將屬相同視訊服務之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範圍服務納入計算市占率之分母。","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n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n\n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27","說明":"一、鑒於電信與傳播的高度匯流，各項視訊服務例如中華電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MOD）與有線電視間已具有替代性競爭關係，爰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之範圍，涵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MOD）之經營者。\n\n二、且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MOD）所屬之電信業並無全國市占率限制，如仍擬對視訊平台市場設定市占率或訂戶數上限，則應將MOD等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之訂戶數一併納入計算，使市場充分競爭，促使視訊市場蓬勃多元。\n\n三、若將電信事業提供視訊（IPTV）服務作為有線電視的競爭，亦代表其亦有促進內容多元之精神，則何以同為提供視訊服務，但電信事業可不受市占率之規定，兩者管制顯有不公。\n\n四、有線電視市場已經開放自由競爭，有線電視之市占率與內容是否多元不能完全畫上等號，以市占率三分之一上限設限有線電視拓展市場無疑形同變相處罰努力經營之業者，若無法立即取消三分之一市占率上限之不合理規定，則退而求其次因應電信與傳播匯流之趨勢，應將屬相同視訊服務之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台範圍服務納入計算市占率之分母。","修正":"第二十四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n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訂戶數。\n\n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