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6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0:18: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羅美玲","蔡易餘","劉世芳","陳素月","周春米","賴品妤","蔡適應","賴惠員","吳玉琴","黃秀芳","莊競程","林淑芬","羅致政","蘇治芬","沈發惠","邱泰源","林楚茵","邱志偉","吳思瑤","賴瑞隆","邱議瑩","王美惠","王定宇","許智傑","陳秀寳","林俊憲","吳秉叡","李昆澤","陳明文","張廖萬堅","范雲"],"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2-01-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369號","提案編號":"1607委25369","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32人，鑒於我國修憲門檻過高，致憲政僵局產生時，憲法卻無法適時修正。為解決此一困境，使憲法能與時俱進，進而還憲於民，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做為國家根本大法，雖有其穩定性，然自2005年第7次修憲後，我國政治、社會、經濟歷經大幅變化，憲法卻因過高之修憲門檻，無法與時俱進、進而維持我國為一平等、自由、進步之國家，亦與憲法前言「保障民權、增進人民福利」相違。為維持憲法秩序之穩定，同時使之順應國家各項環境之變遷，應重新修正合理之修憲門檻。\n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全球先進民主國家中，需國會議員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通過之雙門檻已屬罕見，隨後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才能修憲成功，更是絕無僅有，亦為2005年後再無憲政改革之主因。\n三、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修憲案之公民複決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以今（2020）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9,311,105人統計，修憲之公民複決需9,655,553張同意票。查我國自《公民投票法》通過後，至今舉行16次公民投票，且直至2017年降低公投門檻後，隔年始有公投案通過。然該年度獲最高支持率（79.04%）之公投案，同意票雖達7,955,753票，但距修憲門檻，仍有近2百萬票之差距，可見憲改公民複決之高難度。\n四、為使國家憲法具修正之彈性，同時維持國家根本大法一定之穩定性，爰參照國外立法例，以及國內公民投票案之往例，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將國會修憲門檻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公民複決則下修為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下，簡單多數決即通過之，以呼應社會對於憲政改革之期待。","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13","說明":"一、憲法做為國家根本大法，雖有其穩定性，然自2005年第7次修憲後，我國政治、社會、經濟歷經大幅變化，憲法卻因過高之修憲門檻，無法與時俱進、進而維持我國為一平等、自由、進步之國家，亦與憲法前言「保障民權、增進人民福利」相違。為維持憲法秩序之穩定，同時使之順應國家各項環境之變遷，應重新修正合理之修憲門檻。\n\n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全球先進民主國家中，需國會議員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始得通過之雙門檻已屬罕見，隨後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才能修憲成功，更是絕無僅有，亦為2005年後再無憲政改革之主因。\n\n三、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修憲案之公民複決需「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以今（2020）年總統大選選舉人數19,311,105人統計，修憲之公民複決需9,655,553張同意票。查我國自《公民投票法》通過後，至今舉行16次公民投票，且直至2017年降低公投門檻後，隔年始有公投案通過。然該年度獲最高支持率（79.04%）之公投案，同意票雖達7,955,753票，但距修憲門檻，仍有近2百萬票之差距，可見憲改公民複決之高難度。\n\n四、為使國家憲法具修正之彈性，同時維持國家根本大法一定之穩定性，爰參照國外立法例，以及國內公民投票案之往例，提案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將國會修憲門檻門檻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通過；公民複決則下修為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下，簡單多數決即通過之，以呼應社會對於憲政改革之期待。","修正":"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