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6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3: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適應","羅致政"],"連署人":["蘇治芬","湯蕙禎","劉建國","余天","陳明文","林岱樺","林俊憲","賴瑞隆","陳秀寳","羅美玲","周春米","王定宇","吳思瑤","高嘉瑜","邱議瑩","沈發惠","李昆澤","陳素月","林昶佐","莊競程","邱泰源","王美惠","張廖萬堅","蔡易餘","劉世芳","范雲","吳秉叡"],"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2-12-1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5371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5371","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羅致政等29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雖有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經費補助，然而該需求評估標準乃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惟近期卻時常發生有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據此提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檢討，讓該評估標準能更趨公正，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二、惟近期卻時常發生有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n三、據此提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主動定期檢討，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77","說明":"現行條文將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n\n然而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是直市、縣（市）政府權責，卻有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n\n據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主動每年定期檢討該申請資格之標準，已達到本法所立之目的。","修正":"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n\n一、生活補助費。\n\n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n\n三、醫療費用補助。\n\n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n\n五、輔具費用補助。\n\n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n\n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n\n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n\n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n\n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n\n關於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檢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