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6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0:5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楊瓊瓔","鄭麗文","賴士葆","翁重鈞","謝衣鳯","林文瑞","林為洲","洪孟楷","李德維","溫玉霞","吳怡玎","魯明哲","李貴敏","廖婉汝","陳玉珍","林奕華","游毓蘭","林思銘","費鴻泰","林德福","鄭正鈐","張育美"],"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5376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25376","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23人，鑒於政府即將於110年1月開放含有瘦肉精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然研究指出，長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可能造成人體安全性危害及動物不良反應等問題。一旦開放進口後，由於成本低廉，恐大量製成加工食品，或流入夜市、小吃攤販，難以確實追蹤流向，有害消費者健康。為確保消費者自主選擇之權利，落實食品資訊的完整及透明化，並維護國民健康，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萊克多巴胺是一種瘦肉精，其正式名稱為乙型受體素（beta-agonist），主要用來作為氣喘急性發作之治療。但這類藥物同時也有強烈心臟血管刺激作用，經常造成心悸、血壓上升、甚至因而心跳加速而誘發心律不整，必須由醫師處方使用，並密切監測是否對病人產生嚴重副作用。瘦肉精對於中樞神經具強烈刺激性，不論用於治療人類疾病或改良經濟動物的肉質，都有相關的健康危害風險，因此我國與大多數國家都將此類藥物列為醫師處方藥，並原則禁止於畜牧業中的非醫療使用。\n二、鑒於消費者處於資訊不對稱之不利地位，為保障國人健康之基本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之公眾福祉，新增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所殘留之動物用藥品名稱或得獲知前述藥品名稱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n三、為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季將輸入含有瘦肉精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食品業者名單予以公告。（新增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n四、為確保消費者得以清楚了解含有瘦肉精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相關產製品流向，充實選購資訊，爰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業者亦應公告後續流向。（新增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n五、食品業者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以輸入價格十倍至二十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以強化食品安全保障。（新增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二）","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11-18-修正:28","說明":"一、觀諸現代食品產業之製程及銷售供應鏈，食品中常見添加特定化學物質並致殘留，如農藥、動物用藥等，其種類品項極為龐雜，發展變化迅速，惟此等殘留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之影響程度，多有尚未經科學驗證者。基於保障國民健康之基本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之公眾福祉，爰增列第十款規定，含有殘留動物用藥品之食品或食品原料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予以標示，倘種類繁多有標示困難時，則可改以網址或QR code等使民眾可獲知殘留動物用藥品名稱之方式標示。\n\n二、原條文第一項第十款條次遞移至第十一款。\n\n三、配合第一項第十款之修正，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修正":"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n\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n\n六、原產地（國）。\n\n七、有效日期。\n\n八、營養標示。\n\n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n\n十、含殘留動物用藥品名稱或得獲知前述藥品名稱之方式。\n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n\n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n\n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鑒於消費者處於資訊不對稱之弱勢地位，為滿足國民享有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並維護國民健康，爰新增本條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季公告輸入含有瘦肉精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食品業者名單。\n\n三、除輸入食品業者外，由於其下游廠商廣泛，為確保消費者得以清楚了解含有瘦肉精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相關產製品流向，爰於第二項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業者亦應公告流向，以利追蹤，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公告之內容、方式等應遵行事項。","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季公告輸入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之食品業者名單。\n\n前項食品業者應公告其輸入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之流向。\n\n前項公告之範圍、項目、內容、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配合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增列違反其規定之罰則，以強化食品安全保障，督促業者遵循相關規範，嚇阻違法。","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二　食品業者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公告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之流向，或公告之資訊不實者，處輸入價格十倍至二十倍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