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6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0: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謝衣鳯","賴士葆","馬文君"],"連署人":["洪孟楷","孔文吉","呂玉玲","陳雪生","溫玉霞","許淑華","陳玉珍","翁重鈞","曾銘宗","鄭正鈐","蔣萬安","林文瑞","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張育美"],"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5379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25379","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賴士葆、馬文君等19人，對於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多次宣示可以做到進口豬內臟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但國貿局、農委會、食藥署及關務署卻在10月19日會議中否決增訂萊豬專屬貨品號列，顯示行政部門根本無心做好開放萊豬的管理配套措施。而實務上進口之豬內臟如果沒有如同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及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就做不到進口豬內臟百分之百的溯源管理。爰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進口豬內臟之部位例如：豬腎等，應訂定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以達到農委會所宣示豬內臟進口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以保障國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n\n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n\n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01-28-修正:36","說明":"對於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多次宣示可以做到進口豬內臟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但國貿局、農委會、食藥署及關務署卻在10月19日會議中否決增訂萊豬專屬貨品號列，顯示行政部門根本無心做好開放萊豬的管理配套措施。而實務上進口之豬內臟如果沒有如同進口牛類貨品：牛舌、牛眼、牛腦、牛心及肺、牛腎及脾臟、牛橫膈膜、牛唇、牛耳等，設立專屬的貨品分類號列，就做不到進口豬內臟百分之百的溯源管理。爰增訂第四項，對於進口豬內臟之部位例如：豬腎等等，應增訂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以達到農委會所宣示豬內臟進口溯源管理百分之百，以保障國人。","修正":"第三十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n\n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n\n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n\n輸入第一項豬肉類食品或食品原料，應依部位訂定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