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6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5: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5381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5381","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其職權。對罹患重病，已無法親自執行職權與意思表達，流於定期會報到日進行報到之形式，對現行法進行規避。導致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地方民意代表無法透過具體參與議事等履行職權方式，體現「代議政治」係以「人民主權」為本之重要原則，卻又無法解除其職權之荒謬情形。為補齊此一違背「人民主權」原則之漏洞，彰顯人民主權原則，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91","說明":"為避免地方民意代表因長期臥病在床，以致生無法履行「人民主權」藉由代議政治，賦予其職權，彰顯民意時，卻仍可繼續擔任民意代表之荒誕情形一再發生，爰修正第一項後段，增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權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權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作為解除職權事由。","修正":"第八十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權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權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或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