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6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5:1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5383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2538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並未將監外作業之受刑人明文列入被保險人對象，惟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向其從事作業之事業提供勞務並因而獲致勞務之對價，實與一般勞工並無二致，且其亦會面臨普通事故或職業災害，若與一般勞工區別對待，除致其職業災害之風險無從藉由勞工保險制度分攤外，亦有違平等原則，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n\n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n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n\n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n\n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n\n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n\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12-11-20-修正: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正。\n\n二、本法之「勞工」及第一項所謂之「被保險人」，並未將監外作業之受刑人明文列入被保險人對象，惟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向其從事作業之事業提供勞務並因而獲致勞務之對價，實與一般勞工並無二致，且其亦會面臨普通事故或職業災害，若與一般勞工區別對待，除致其職業災害之風險無從藉由勞工保險制度分攤外，亦有違平等原則，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使本條所稱之勞工，包括監外作業之受刑人。","修正":"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n\n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n\n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n\n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n\n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n\n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n\n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n\n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n\n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n\n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及監外作業之受刑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