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40/112430214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40/112430214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40/112430214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2140/112430214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周春米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29人、委員陳椒華等27人、委員林靜儀等19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26人、委員陳靜敏等19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484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九條文草案」案。","billNo":"1100817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9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5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27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6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5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9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17900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3:4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周春米","林宜瑾","賴瑞隆"],"連署人":["何欣純","賴惠員","林楚茵","賴品妤","吳玉琴","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沈發惠","張宏陸","劉世芳","張廖萬堅","李昆澤","吳琪銘","陳秀寳","吳秉叡","莊競程","陳亭妃","陳明文","王美惠","邱泰源","吳思瑤","范雲","陳素月"],"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3-11-30","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384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46委25384","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林宜瑾、賴瑞隆等27人，為保障心理師提供心理健康專業服務，維護專業倫理，與案主建立之信任關係，避免心理師因司法訴訟調查、傳喚出庭應訊，讓案主的諮商秘密及隱私曝光，致有需求者不信任心理治療體系，未能尋求協助。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及我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增列心理師為得拒絕證言之主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二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3-01-14-修正:248","說明":"一、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立法意旨，就醫療事務部分，基於特定身分因執行醫療事務而生信賴關係者，其因信賴關係而被告知或知悉之事項，該執行特定職務之人享有證言拒絕權。以醫師為例，本於事物本質，醫師基於醫事治療與照護目的，如病患對醫師無從信賴致不能真實告知病況，即無法達成醫療目的。因此，醫師本於醫病信賴關係，在法律上應享有拒絕陳述義務，病患始有可能願意為秘密事項之告知。\n\n二、本於同一法理，1998年6月16日德國於刑事訴訟法新增心理治療師、兒童及少年心理治療師亦享有證言拒絕權。\n\n三、另，因心理師於診療過程中，極易知悉對方之隱私，則諮商需求者與心理師間應有極高的信賴關係，始能達心理諮商之目的。若心理師因業務而得知或持有他人祕密，竟任意洩漏，不但危害個人隱私，更破壞專業倫理，嚴重者可能導致民眾不信任該專業體系、不願循求協助。故2005年修正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洩漏因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時，乃新增列心理師為有保密義務之規範對象。\n\n四、有鑒於此，為保障心理師提供心理健康專業服務，維護專業倫理，與案主建立之信任關係。爰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及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2005年修正理由，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增列心理師為得拒絕證言之主體。避免心理師因司法訴訟調查、傳喚出庭應訊，讓案主的諮商秘密及隱私曝光，致有需求者不信任該體系，未能尋求協助。","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心理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