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0:3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萬美玲","謝衣鳯","游毓蘭","李德維","吳怡玎","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洪孟楷","陳玉珍","廖婉汝","蔣萬安","溫玉霞","張育美","李貴敏","林文瑞","魯明哲"],"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5391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5391","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因近年來台灣居住型態轉變，民眾居家飼養寵物比例逐年提升。根據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於2019年統計，目前台灣家貓、家犬高達230萬隻，惟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可經由所有權人會議，在規約中制訂禁止飼養動物之條款，除造成鄰里間相互不滿及衝突外，更可能引發棄養之問題。為解決相關爭議，建構友善寵物環境，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以保障公寓大廈住戶合法飼養寵物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統計，目前台灣家貓、家犬總數高達230萬隻，飼養比例逐年提升。惟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之方式，禁止社區養寵物，造成鄰里間怨對及衝突。\n二、經查，鄰里間對飼養寵物之所以產生爭議，係因為許多飼養行為所飼養之動物，非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所定義之寵物，致使鄰居之間產生嫌隙與心生畏懼。\n三、爰修正第十六條第四項，限制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動物之行為。將其限定為僅能飼養寵物，並依動保法第三條對寵物之定義，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僅能飼養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以徹底解決相關爭議並建構友善寵物環境。\n四、配合第十六條第四項及但書規定之修正，併同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授權公寓大廈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自行訂定住戶飼養寵物之合理管理規定。公寓大廈所有權人應基於維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的目的前提下，制訂社區飼養寵物公約。","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8","說明":"一、根據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統計，目前台灣家貓、家犬總數高達230萬隻，飼養比例逐年提升，惟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之方式，禁止社區養寵物，造成鄰里間怨對及衝突。。\n\n二、經查，鄰里間對飼養寵物之所以產生爭議，係因為許多飼養行為所飼養之動物，非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所定義之寵物，致使鄰居之間產生嫌隙與心生畏懼。\n\n三、爰修正第十六條第四項，限制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動物之行為。將其限定為僅能飼養寵物，並依動保法第三條對寵物之定義，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僅能飼養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以徹底解決相關爭議並建構友善寵物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寵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現行":"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n\n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n\n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n\n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n\n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n\n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n\n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n\n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n\n七、糾紛之協調程序。","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25","說明":"配合第十六條第四項及但書規定之修正，併同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授權公寓大廈所有權人會議得依法，自行訂定住戶飼養寵物之合理管理規定。公寓大廈所有權人應基於維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的目的前提下，制訂社區飼養寵物公約。","修正":"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n\n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n\n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n\n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n\n三、住戶飼養寵物之管理規定。\n\n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n\n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n\n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n\n七、糾紛之協調程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