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2179/11240021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1-13"],"會議代碼":"委員會-10-8-15-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21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21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2322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2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3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21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8830000"}],"議案名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0: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明才"],"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費鴻泰","鄭正鈐","林思銘","李德維","曾銘宗","林為洲","張育美","游毓蘭","林德福","謝衣鳯","溫玉霞","鄭麗文","許淑華","翁重鈞","廖婉汝","萬美玲"],"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3-11-13","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686號委員提案第25392號","laws":["01195"],"提案編號":"686委25392","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鑑於民國109年三月行政院所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修正方向為：為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規定，並新增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即規模獎勵。旨在避免重建計畫基地面積過小，影響基地設計及都市景觀，並為鼓勵民眾整合以較為合理之基地面積、提高重建效益及促進起造人整合更多危老建築物基地。爰參酌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提案新增「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之一，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為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者外，應一律參加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以利提高重建效益、活化公產管理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全國卅年以上的老房屋將近四百萬戶，且不斷增加中，因此不論都市更新還是危老重建都應加速執行。民國109年三月行政院所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修正方向為：為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規定，並新增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即規模獎勵。旨在避免重建計畫基地面積過小，影響基地設計及都市景觀，並為鼓勵民眾整合以較為合理之基地面積、提高重建效益及促進起造人整合更多危老建築物基地。\n二、參酌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n三、惟為達本條例加速重建之意旨，顧及條例之時效性，授權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就公有財產處理方式訂定辦法，並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195","law_nam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第二項參酌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n\n三、惟為達本條例加速重建之意旨，顧及條例之時效性，授權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就公有財產處理方式訂定辦法，其未竟事項得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三條之一　依前條第二項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為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者外，應一律參加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n\n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n\n為達本條例加速重建之意旨，前二項公有財產處理方式，由內政部會同財政部定之，其未竟事項準用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