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4: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曜","陳雪生","陳玉珍","陳素月","趙正宇","劉建國"],"連署人":["許智傑","吳琪銘","沈發惠","黃秀芳","莊競程","何欣純","張宏陸","賴瑞隆","王美惠","江永昌","陳秀寳","李昆澤","林俊憲","趙天麟"],"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5406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5406","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陳玉珍、陳素月、趙正宇、劉建國等20人，為加強老人保護措施，除要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需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訪視調查，以利了解老人實際情況，便於後續相關處置，並明訂地方政府需每半年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議，健全老人保護體系，爰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條文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由於未明定訪視調查期限，是否進行訪視調查仍視地方主管機關行政作為，如未立即進行訪視，將無法第一時間對老人進行援助，使得需受保護的老人無法即時得到協助，可能造成憾事發生。\n二、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以地方政府為單位，整合跨機關業務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然而，所謂定期召開保護聯繫會報，原條文內並未明確規範，為顯示政府對老人受虐待保護的重視，應每半年至少一次定期辦理保護聯繫會報；落實老人福利法立法精神，並強化跨機關整合功能。","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必要時得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4-05-20-修正:48","說明":"原條文未明定訪視調查期限，是否進行訪視調查，仍視地方主管機關行政作為，使得需受保護的老人無法即時得到協助，進而造成憾事發生，因此，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以24小時為期限最為可行。","修正":"第四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n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進行訪視調查。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n\n前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9","說明":"明確規範半年需召開一次老人保護聯繫會報，確保跨機關整合及老人保護體系運作順暢。","修正":"第四十四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每半年至少一次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