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4: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曜","劉建國"],"連署人":["蘇震清","黃秀芳","蘇巧慧","林宜瑾","賴惠員","余天","趙正宇","羅美玲","莊瑞雄","陳素月","張宏陸","莊競程","王美惠","蔡適應","范雲","劉世芳"],"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782號委員提案第25407號","laws":["01287"],"提案編號":"1782委25407","案由":"本院委員楊曜、劉建國等18人，為鼓勵志願服務發展，並鼓勵國人參與志願服務之意願。提案縮短取得志願服務證之年限與時數，並縮短主管機關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出版統計報告之年限。特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志願服務法規定主管機關等每五年制作志願服務調查報告，時間間隔過長，難以及時提供主管機關有關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故修正縮短調查之年限，有利推動志願服務之進展。\n二、為鼓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縮短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取得之時數與年限。由現行規定之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修正為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藉此提高民眾參與意願。","對照表":[{"law_id":"01287","law_name":"志願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13-05-31-修正:8","說明":"一、對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係採取因地制宜的法，全國調查統計及研究料，促使主管機關及社會各界瞭解國內志願服務發展狀況。作為推動及決策之重要參據。\n\n二、現行法規每五年年制作志願服務調查報告時間間隔過長，難以及時提供主管機關有關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故修正縮短調查之年限，有利推動志願服務之進展。","修正":"第五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現行":"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law_content_id":"01287:01287:2013-05-31-修正:26","說明":"為鼓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縮短取得志願服務榮譽卡取得之時數與年限。","修正":"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n\n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n\n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