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9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0:18: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蔡易餘","余天"],"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羅美玲","陳秀寳","黃世杰","蔡適應","范雲","林俊憲","劉世芳","高嘉瑜","林昶佐","林岱樺","黃國書","邱泰源","陳素月","鍾佳濱","周春米","洪申翰","張宏陸","陳椒華","陳歐珀","王定宇","蘇巧慧","趙天麟","管碧玲","邱顯智","王婉諭"],"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408號","提案編號":"1607委25408","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余天等29人，有鑑於我國《憲法》制定於1946年，多數不符合現在的政治現況，又同年中華民國政府已然承認蒙古為獨立的蒙古人民共和國，已非我國憲法第四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我國外交部、行政院和內政部皆曾表達，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然，現行《憲法》中仍具多處載紀挾帶治理外藩的沙文主義思想之條文，十分不利於台蒙二國友好交流。次按，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增設行政院青年副院長制定經濟、教育、文化等青少年政策，皆有益於青年進入職場、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又，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已有顯著成果，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保障「性別」用詞應仔細斟酌，以符合性平意識之意涵。綜上，爰提出「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西藏於元明時期，雖然受皇帝的冊封，但西藏仍具有自己的政權。至清朝開始在西藏駐軍，並設置駐藏大臣以統治西藏地區。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駐藏大臣和駐藏清軍遭驅離而結束清代殖民統治。即直至1950年前，西藏從未實際受到我國治理，但在1951年中共為了實質控制西藏地區，發動大軍攻擊，西藏被迫簽下「和平條約」，迄今仍多次傳出大規模鎮壓行動，50年來上百萬藏人在中國解放軍的武力下喪命。西藏從未真正隸屬中華民國領土，中共目前對西藏的漢化鎮壓治理模式，僅是大中國主義下擴張侵略的結果。而蒙古自1911年清王朝崩潰後外蒙古曾宣布獨立，亦在1961年加入聯合國，迄今蒙古國已取得世界多數國家認同，故憲法中涉及「西藏」與「蒙古」隸屬於中華民國之治理外藩的沙文主義思想，自當予以剃除。\n二、青年被視為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動能。就經濟層面青年係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在文化層面，青年人極富創意與探索精神，可為各領域激發出新的靈感與創新。青年是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的關鍵動力。伴隨青年人口逐漸減少、產業結構轉型、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加劇、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環境變遷，青年面對的局勢更加複雜多變。藉由增設行政院青年副院長制定經濟、教育、文化等青少年政策，皆有益於青年進入職場、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n三、台灣在這樣特殊的國際環境當中，外交工作的手段與戰略必須更加靈巧與柔軟。國會代表的是民意，我們可以透過國會外交進一步告訴全世界，臺灣是一個真正落實定期改選的民主國家。增設副院長將有利於代表國會推動「國會外交」，善用民主價值，促成兩國更多實質的交流與合作。\n四、按「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和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義務，但投票權卻要年滿二十歲才得以行使，除明顯權利義務不相等之外，也可能造成十八歲足任公務員、司法官，卻無法享有投票權的怪現象。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目前多數國家紛紛以十八歲為門檻，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韓國則甫於今（2020）年1月由十九歲修正為十八歲，顯見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n五、今年聯合國公布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GII），瑞士以0.037居冠，台灣則為0.053排名全球第9，更居亞洲首位。本（第十）屆立法委員女性占總席次41.59%，台灣女性國會議員比例是亞洲之冠，相當於全世界第16名，更凸顯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之進步。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不斷努力，早期父權主義、男尊女卑的觀念已日益鬆動的同時，台灣更要進一步思考，透過法令「保障女性當選名額」，是否對於女性或男性仍存有歧視意味？今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會是更符合性別平等的意涵。","對照表":[{"law_id":"04101","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n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n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n三、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n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n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n六、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n七、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二、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當時政府承襲清朝治理外藩的沙文主義思想，將西藏、蒙古視為蕃屬地，沿襲清朝治理的概念成立理蕃部，即蒙藏委員會前身。再者，立法院業於2017年12月廢除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終止殖民、沙文主義的控制。\n\n三、西藏在元明時期雖然受到皇帝的冊封，但在西藏具有自己的政權。至清朝開始在西藏駐軍，並設置駐藏大臣以統治西藏地區。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駐藏大臣和駐藏清軍遭驅離而結束清代殖民統治。即直至1950年前，西藏從未實際受到我國治理，但在1951年中共為了實質控制西藏地區，發動大軍攻擊，西藏被迫簽下「和平條約」，迄今仍多次傳出大規模鎮壓行動，50年來上百萬藏人在中國解放軍的武力下喪命。足見西藏從未真正隸屬中華民國領土，中共目前對西藏的漢化鎮壓治理模式，僅是大中國主義下擴張侵略的結果。\n\n四、蒙古自1911年清王朝崩潰後外蒙古曾宣布獨立，亦在1961年加入聯合國，迄今蒙古國已取得世界多數國家認同，理當自憲法中刪除。\n\n五、國民大會之職權等規定，業規範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故刪除本條文。","修正":"第二十六條　（刪除）"},{"現行":"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60","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n\n二、新增第二項，限制至少一位副院長年齡小於30歲。\n\n三、青年被視為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動能。就經濟層面青年係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在文化層面，青年人極富創意與探索精神，可為各領域激發出新的靈感與創新。青年是促進社會進步、經濟繁榮及科技創新的關鍵動力。\n\n四、伴隨青年人口逐漸減少、產業結構轉型、全球經濟市場競爭加劇、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等環境變遷，青年面對的局勢更加複雜多變。由青年副院長的角度制定青少年經濟、教育、文化等政策，扮演跨部會擴展橫向整合功能，廣納基層青少年的真正心聲即意見。亦可在青少年政策爭議中，發揮調停部際衝突、消弭本位主義，有效達成組織合作之統合作用。","修正":"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二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n\n前項副院長其中一人年齡須小於三十歲。"},{"現行":"第六十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n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n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n三、西藏選出者。\n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n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n六、職業團體選出者。\n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修正":"第六十四條　（刪除）"},{"現行":"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73","說明":"一、修正本條文，增設首席副院長一人，副院長由一人增加至二人。\n\n二、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13條明定立法院長綜理院務，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為避免多位副院長代理院長職務之權責不明，爰增設首席副院長一名，當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則由首席副院長代理職務。\n\n三、台灣在這樣特殊的國際環境當中，外交工作的手段與戰略必須更加靈巧與柔軟。國會代表的是民意，我們可以透過國會外交進一步告訴全世界，臺灣是一個真正落實定期改選的民主國家。增設副院長將有利於代表國會推動「國會外交」，善用民主價值，促成兩國更多實質的交流與合作。","修正":"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首席副院長各一人，副院長二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現行":"第九十一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n\n一、每省五人。\n\n二、每直轄市二人。\n\n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n\n四、西藏八人。\n\n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n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修正":"第九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十九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修正":"第一百十九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33","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二、刪除理由同第二十六條說明。","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刪除）"},{"現行":"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5","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我國憲法自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2月25日施行，至今已逾70年，時空環境之變遷巨大，不可勝言。身處網路世代，近年資訊取得的管道與日俱增，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十八歲青少年對國家認同及政治參與遠高於以往。\n\n三、按「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需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和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義務，但投票權卻要年滿二十歲才得以行使，除明顯權利義務不相等之外，也可能造成十八歲足任公務員、司法官，卻無法享有投票權的怪現象。\n\n四、有關選舉權年齡，目前多數國家紛紛以十八歲為門檻，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韓國則甫於今（2020）年1月由十九歲修正為十八歲，顯見十八歲公民權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至十六歲。再者，我國公民投票法於2018年1月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更凸顯選舉行使代議民主之制度，自無理由採取較高年齡門檻之設計。","修正":"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現行":"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4101:04101:1946-12-25-制定:149","說明":"一、修正本條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n\n二、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n\n三、今年聯合國公布2018年性別不平等指數（GII），瑞士以0.037居冠，台灣則為0.053排名全球第9，更居亞洲首位。本（第十）屆立法委員女性占總席次41.59%，台灣女性國會議員比例是亞洲之冠，相當於全世界第16名，更凸顯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之進步。\n\n四、近年來，台灣實踐兩性平等、男女平權不斷努力，早期父權主義、男尊女卑的觀念已日益鬆動的同時，台灣更要進一步思考，透過法令「保障女性當選名額」，是否對於女性或男性仍存有歧視意味？今性別平等意識進步的台灣社會，將「婦女」修正為「單一性別」會是更符合性別平等的意涵。","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單一性別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