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6人 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2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28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4:3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蔡易餘","高嘉瑜","余天","陳椒華"],"連署人":["周春米","鍾佳濱","蔡適應","陳素月","蘇巧慧","王美惠","林俊憲","林昶佐","張宏陸","湯蕙禎","黃世杰","范雲","管碧玲","趙天麟","邱泰源","王婉諭","羅美玲","陳秀寳","劉世芳","洪申翰","林岱樺","邱顯智"],"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40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409","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高嘉瑜、余天、陳椒華等26人，有鑑於我國社會對於推動下修公民權及成年年齡已有共識，為配合《民法》將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使其權責相當，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規定我國行使選舉權年齡為二十歲，《公投法》則已下修投票年齡門檻為十八歲，《刑法》認為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可以承擔責罰，而《民法》卻認為未滿二十歲者不能獨立進行法律行為，顯見目前台灣諸多法令對成年年齡的規範不同，將衍生許多權責不符的問題。關於成年年齡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未成年人，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以往歐美國家的成年標準是21歲，但在1970年代之後，歐洲國家陸續修法降低成年年齡為18歲，就連社會風氣較為保守的日本，也在2018年修改維持146年之久的規定，將成年年齡下調為18歲，並於2022年正式實施。現台灣針對公民權下修議題歷經長時間討論，社會已有共識推動修憲，下修行使公民權年齡為十八歲，民法成年年齡將一併下修至十八歲。\n二、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之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及家庭，其保護對象為未滿二十歲是因其為未成年，尚有保護之必要。惟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並提高罰金刑數額，以與時俱進。","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0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n\n二、現行第一項保護客體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俾與民法規範一致。\n\n三、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n四、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十八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0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n\n二、現行第一項保護客體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避免其因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所致身分、財產上之不利益，並確保交易秩序之安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俾與民法規範一致。\n\n三、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n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十八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