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0:18:4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周春米","陳明文","莊瑞雄","沈發惠","張廖萬堅","王美惠","黃世杰","陳秀寳","陳亭妃","賴品妤","陳素月","林宜瑾","賴惠員","余天","鍾佳濱","羅致政","莊競程","郭國文","邱泰源","管碧玲","洪申翰","邱志偉","吳玉琴","蘇治芬","林淑芬","羅美玲","林岱樺","吳秉叡","李昆澤","高嘉瑜","賴瑞隆","吳思瑤","蔡適應","林楚茵","蘇巧慧","陳瑩","陳椒華","趙天麟"],"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2-01-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410號","提案編號":"1607委25410","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9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其中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係沿襲自日治時期的分類，至今日除顯已不合時宜外，亦在原住民各層級代議士選舉中產生各種可議的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關於原住民立法委員之人數，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將原住民區別為平地、山地的分類，早於1997年第四次憲改之時即有「616原住民族上草山」遊行提出修正訴求。此二分法不當限縮原住民族人的參政權，更係根源自日治時期為管理方便之殖民思維。是於不變動現原住民立法委員席次之方式，透過修憲程序刪除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分類，實有必要。","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之區分，係沿襲自日治時期的分類，至今日顯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刪除。\n\n二、原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三人立法委員席次，於刪除平地、山地分類後，不變動總額，原住民立法委員共計六人。","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原住民共六人。\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