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29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4:4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明文","王美惠","沈發惠","蔡適應","林宜瑾","賴品妤","鍾佳濱","陳秀寳","洪申翰","邱泰源","莊瑞雄","林岱樺","郭國文","陳素月","黃世杰","李昆澤","周春米","賴惠員","蘇治芬","管碧玲","吳玉琴","吳秉叡","羅致政","林淑芬","陳椒華"],"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5412號","laws":["01730"],"提案編號":"1155委25412","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6等26人，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中所稱「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文意未臻明確，導致原條文之立法意旨造成誤解，恐使本土語言課程未於各階段之各年級實施，影響本土語言於國民教育階段之發展及學生受教權益，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並自111學年起列為中小學生必修本土語言。考量本土語言之學習應具連續性，惟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所指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若未明確指稱課程應於各階段之各年級實施，恐產生學習中斷之問題，爰此修正第九條第二項。","對照表":[{"law_id":"01730","law_name":"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n\n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law_content_id":"01730:01730:2018-12-25-制定:9","說明":"一、第二項增加「之各年級」文字。\n\n二、確保行政機關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各年級，將本土語言列為必修課程，以符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意旨：\n\n(一)維護原住民學生在各學習階段各年級皆有修習族語之機會及權益，有利取得認證及升學保障。\n\n(二)國民教育學習階段之各年級必修本土語言，符應本國追求尊重多元文化價值目標。\n\n(三)未免有關機關（構）曲解法令造成對弱勢語言歧視之情事。","修正":"第九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各年級，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n\n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29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