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30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3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0:18: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人":["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賴惠員","陳歐珀","何志偉"],"連署人":["吳思瑤","林俊憲","蘇巧慧","羅美玲","許智傑","余天","陳亭妃","陳素月","范雲","張宏陸","陳明文","湯蕙禎","郭國文","邱志偉","張廖萬堅","王美惠","江永昌","黃世杰","李昆澤","沈發惠","黃國書","邱議瑩","周春米","羅致政","莊競程","邱泰源"],"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2-01-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5414號","提案編號":"1607委25414","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秀寳、賴惠員、陳歐珀、何志偉等32人，鑑於世界民主國家，人事權均屬行政權之一，我國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於行政權外另立考試權，造成人事行政權切割、考試院與行政院之間組織及職掌疊床架屋，考試院未能即時掌握及滿足用人機關因應日趨複雜的公共治理人才需求，為健全我國憲政體制、發揮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功能及落實多元彈性的功績精神，爰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世界民主國家，人事權均屬行政權之一，我國五權分立之憲政體制，於行政權外另立考試權，考試院暨所屬機關掌理考試權及部分人事行政權，造成人事行政權切割、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間組織及職掌疊床架屋，權限劃分迭生爭執，影響用人機關人事業務之推動。\n二、考試權與用人權分立，於實務運作，因行政院（含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占95%，隨著日益複雜的公共治理挑戰，考試院及所屬機關不易掌握用人機關需求，考選制度僵化，考試院難以制定符應需求且彈性多元之用人政策。\n三、為健全我國憲政體制、發揮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功能及落實多元彈性的功績精神，爰將考試權及用人權統一回歸行政權，廢除考試院及相關職權，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n(一)修正第三條：\n1.行政院為最高行政及考試機關，行使行政、考試權（新增第一項）。\n2.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行政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新增第六項）。\n3.憲法第八十三條至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新增第七項）。\n(二)配合前述修正，第六條刪除。","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說明":"一、鑑於考試權與人事行政權分立，考試院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間組織及職掌疊床架屋，權限劃分迭生爭執，影響用人機關人事業務之推動。參考世界民主國家作法，將考試權及用人權統一回歸行政權，爰新增本條第一項。\n\n二、憲法第八十六條，國家考試資格配合改制由行政院考選銓定之，爰新增本條第六項。\n\n三、憲法第八十三條至八十九條之規定配合本次修正，停止適用。本法歷次修正而停止適用之憲法第五十五條、五十七條併列，爰新增本條第七項。","修正":"第三條　行政院為最高行政及考試機關，行使行政、考試權。\n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n\n下列資格，應經行政院依法考選銓定之：\n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n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n憲法第五十五、五十七、八十三條至八十九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第六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n\n一、考試。\n\n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n\n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n\n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n\n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說明":"配合考試院職權移轉，刪除本條。","修正":"第六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