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30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094/10940020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094/10940020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094/10940020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094/10940020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4070300500"}],"議案名稱":"「人民團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9: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鍾佳濱","何志偉"],"連署人":["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世杰","陳瑩","陳亭妃","江永昌","張廖萬堅","賴品妤","羅美玲","蘇巧慧","張宏陸","劉建國","賴瑞隆","洪申翰","蔡易餘","郭國文","林宜瑾"],"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5415號","laws":["01124"],"提案編號":"1434委25415","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何志偉等19人，有鑑於現行人民團體圖記規範，係源於民國四十六年修訂「印信條例」，將各級人民團體納入適用對象，已歷經行憲初期、戒嚴、解嚴、動員戡亂時期，施行距今長達六十餘年，惟當前公民社會意識高漲、人民參與組織結社活絡發展，與當年時空環境迥然不同，對於人民團體圖記刻製，以政府公務預算支付，且質料、形式及尺度仍採高度管制，實有檢討之必要；爰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印信相關規定，係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國民政府頒發印信條例」。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係增訂於民國四十六年，適用對象納入各級人民團體，施行距今長達六十餘年，歷經行憲初期、戒嚴、解嚴、動員戡亂時期，惟考量當前社會民主風氣、人民組織結社自由，與當年時空環境迥然不同，對於人民團體之圖記樣式，仍採高度管制，實有檢討之必要。\n二、近來我國各級人民團體迅速成長，以全國性社會團體數為例，於民國六十六年計四八六個，截至民國一零九年六月底計二萬六十一個，總計增加一萬九千五百七十五個，成長幅度高達四十一倍。考量當前各級人民團體數急遽增長，而政府資源有限，有關人民團體圖記刻製之費用，現行仍以政府公務預算支付，實有檢討之必要，且更應尊重團體自治自主原則，對於圖記之質料、形式及尺度，亦無採高度限制之必要。故為明文排除印信條例有關人民團體圖記之適用，爰刪除人民團體法第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並增列第二項規定。至原已立案之人民團體對主管機關核發之圖記仍可繼續使用，如有遺失或換發需要時，應依本條規定辦理。\n三、人民團體係以推展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團體，考量當前網際網路資訊之普遍性，且為利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其所定網際網路方式，包含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官方網站。","對照表":[{"law_id":"01124","law_name":"人民團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人民團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law_content_id":"01124:01124:1989-01-20-全文修正:12","說明":"一、現行印信相關規定，係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國民政府頒發印信條例」。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係增訂於民國四十六年，適用對象納入各級人民團體，施行距今長達六十餘年，歷經行憲初期、戒嚴、解嚴、動員戡亂時期，惟考量當前社會民主風氣、人民組織結社自由，與當年時空環境迥然不同，對於人民團體圖記樣式，仍採高度管制，實有檢討之必要。\n\n二、考量當前各級人民團體數急遽增長，而政府資源有限，有關圖記刻製之費用，現行仍以政府公務預算支付，實有檢討之必要，且更應尊重團體自治自主原則，對於圖記之質料、形式及尺度，亦無採高度限制之必要。故為明文排除印信條例有關人民團體圖記之適用，爰刪除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並增列第二項規定。至原已立案之人民團體對主管機關核發之圖記仍可繼續使用，如有遺失或換發需要時，應依本條規定辦理。\n\n三、人民團體係以推展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團體，考量當前網際網路資訊之普遍性，且為利社會各界更迅速查詢團體立案相關資訊，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其所定網際網路方式，包含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官方網站，提供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名稱、類型成立日期、會址、連絡電話、理事長之姓名、屆次及任期起迄……等資訊，以供社會大眾查閱。","修正":"第十條　人民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n\n人民團體圖記由其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三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n主管機關得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供社會大眾查詢人民團體相關立案資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