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030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2-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3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9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4: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美惠"],"連署人":["許智傑","陳亭妃","何欣純","黃國書","莊競程","吳秉叡","陳明文","劉世芳","陳素月","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沈發惠","周春米","郭國文","湯蕙禎","陳歐珀","陳秀寳"],"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39號委員提案第25416號","laws":["01263"],"提案編號":"1039委25416","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鑒於近來中國籍抽砂船頻頻非法越界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不僅影響海洋環境、侵蝕我國海洋國土，甚至帶給附近居民困擾。除了海巡署加強查緝，為嚴懲不法嚇阻犯罪，有加重盜採海砂罰則之必要，以維護我國國土安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常有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非法盜採土石，尤其中國籍抽砂船更是肆虐馬祖海域，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經查海巡署驅離違法越界的中國抽砂船隻數量逐年攀升，106年~108年共驅離673艘，109年截至10月底已驅離高達3885艘，可見中國抽砂船越界盜砂之情事猖獗。\n二、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下稱本法）並未針對「採取土石」之行為樣態進行規範，且罰則力度與嚇阻效果顯然不足。為有效嚇阻不法，爰增訂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採取土石之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刑度加重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三、為避免海巡署查扣的中國抽砂船數量過多，港口船席無足夠空間停放抽砂船造成管理困難；此外，為避免違法業者，以僥倖心態重新購買遭拍賣的抽砂船，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依規定加以處置。\n四、為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決定處置方式，俾利實務運作，爰增訂第四項。","對照表":[{"law_id":"01263","law_nam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63:01263:1997-12-30-制定:18","說明":"一、近來常有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非法盜採土石，尤其中國籍抽砂船更是肆虐馬祖海域，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經查海巡署驅離違法越界的中國抽砂船隻數量逐年攀升，106年~108年共驅離673艘，109年截至10月底已驅離高達3885艘，可見中國抽砂船越界盜砂之情事猖獗。\n\n二、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未針對「採取土石」之行為樣態進行規範，且罰則力度與嚇阻效果顯然不足。為有效嚇阻不法，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以採取土石之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刑度加重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三、為避免海巡署查扣的中國抽砂船數量過多，港口船席無足夠空間停放抽砂船造成管理困難；此外，為避免違法業者，以僥倖心態重新購買遭拍賣的抽砂船，爰增訂本條第三項，明定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依規定加以處置。\n\n四、為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以決定處置方式，俾利實務運作，爰增訂本條第四項。","修正":"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未經許可，以採取土石之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拍賣或變賣。\n二、廢棄或銷毀。\n三、無償留供公用。\n四、其他經專案報准之處置。\n前項處置方式，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03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