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4:4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素月"],"連署人":["趙天麟","羅致政","黃國書","何志偉","蔡易餘","林淑芬","劉建國","王美惠","邱議瑩","許智傑","李昆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亭妃","沈發惠","林楚茵","黃世杰"],"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55號委員提案第25418號","laws":["02031"],"提案編號":"55委25418","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有鑑於私人飛行器多年來在管制方面多次造成飛安問題，卻很少被懲處，為了避免重大飛安事故因此發生，特別提出「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私人飛行器跟遙控無人機多年來在管制方面多次造成飛安問題，卻很少被懲處，最近一次是今年有民眾發現一架私人直升機在淡水隨意起降，拍下影片並傳上網，才使事件曝光。\n二、2016年屏東也有民眾目擊，私人直升機在高空中飛行，但機身沒有登記編號，明顯是違規飛航，而且直升機飛行範圍，又在恆春機場附近，附近有陸軍航空團駐紮，用來做例行訓練，私人飛機亂闖空域，不但可能有洩漏軍情之問題，甚至進一步還會造成飛安問題。為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有必要修正相關罰則。\n三、目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以及第一百零四條雖然規定有罰則，但是多年來形同具文，根據民航局表示，上次開罰已經距今十幾年前，最後法院判兩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等於只罰六萬元就了事。由於相關的懲處條文並沒有設定最低地板，造成法院針對這種危害飛安事件判罰時只要認定不是累犯，就不會從重處罰。為使該情況獲得改善，因此修正條文將罰則改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對照表":[{"law_id":"02031","law_name":"民用航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law_content_id":"02031:02031:1997-12-16-全文修正:118","說明":"第一百零三條雖然規定有罰則，相關的懲處條文並沒有設定最低地板，造成法院針對這種危害飛安事件判罰時只要認定不是累犯，就不會從重處罰。為使該情況獲得改善，因此修正條文將罰則設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使用未領適航證書之航空器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無效之適航證書飛航者，亦同。"},{"現行":"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2031:02031:2007-06-15-修正:157","說明":"修正條文將罰則設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未領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