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2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9/109450268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9/109450268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9/109450268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9/109450268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9070300600"}],"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4: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劉建國","莊競程","楊曜","陳秀寳"],"連署人":["陳亭妃","吳玉琴","羅致政","余天","陳明文","許智傑","王美惠","邱泰源","陳素月","湯蕙禎","鍾佳濱","黃世杰","范雲","羅美玲"],"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977號委員提案第25419號","laws":["01132"],"提案編號":"977委25419","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莊競程、楊曜、陳秀寳等18人，鑑於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三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得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爰此，特擬具「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於本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一名候補監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工會設置監事，其職權係在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事　項，明定於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因此，又監事名額（包含候補監事名額）由工會依本條及章程規定辦理。\n二、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三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得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爰於本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1名候補監事。","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n\n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n\n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n\n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n\n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n\n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說明":"一、查工會設置監事，其職權係在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事項，明定於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因此，又監事名額（包含候補監事名額）由工會依本條及章程規定辦理。\n\n二、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設置監事一人時，面臨本條第三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造成工會僅得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對工會負荷過重且不符行政效率。爰於本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一名候補監事。","修正":"第十七條　工會應置理事及監事，其名額如下：\n\n一、工會會員人數五百人以下者，置理事五人至九人；其會員人數超過五百者，每逾五百人得增置理事人，理事名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n\n二、工會聯合組織之理事不得超過五十一人。\n\n三、工會之監事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n\n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按其章程規定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但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n工會應置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工會，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具理事身分。\n\n工會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設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