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501990/110450199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0-0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06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70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1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3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3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5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柏惟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200"}],"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5: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1-10-0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542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542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104年我國25-29歲女性勞參率高達90.2%，但自30-34歲年齡組開始下滑，此外，就非勞動人口就業意願來觀察，25-49歲育齡女性的無就業意願中，以「需要照顧子女」為主因，顯見國家對於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及法令仍有不足，致影響女性勞動參與，不利於性別平等之發展。在缺乏調整性別分工的配套措施下，女性作為生產及照顧責任的主要承擔者，難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不僅影響生育意願，亦使懷孕者之配偶，難以享有親職權利及共同分擔家庭照顧責任。為加強性別平等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有修正之必要。基此，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4週、延長配偶陪產假為7日、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鼓勵配偶雙方均應共同分擔養育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對於國家政策的整體規劃有相當的重要性。首先，幼兒照顧假涉及勞動市場的規範，尤其影響女性的勞動參與；其次，對於家庭就業與照顧責任的分擔、性別平等促進皆有重要影響，並關係到幼兒受照顧權益的保障；再者，隨著生育率降低，唯有透過相關政策與福利建構良好且性別平等的生育環境，才能延緩少子化的趨勢。基於以上重要性，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在制度設計上，都發展出有利於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的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n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2000年修訂的「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2000），各國應提供至少14週的有薪產假，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許多國家都已加入此「母性保護公約」，並符合此最低要求，部分國家更是提供較為優渥的有給產假。依據2016年OECD的統計資料，43個列入統計的國家中，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平均為14.3周，遠高於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8星期。因此，為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保障女性生產後，能有足夠時間從產期完全回復至健康生理狀況，不致影響日後生活及工作的能力，有必要將現行產假8週延長為14週。\n三、在現行性別秩序下，女性被預設為生產及照顧責任的主要承擔者，致難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且造成雇主偏好男性受雇者，長期對女性受雇者具職場懷孕歧視。此現象不僅影響女性生育意願，亦使懷孕者之配偶，難以享有親職權利及共同分擔家庭照顧責任。因此，為了鼓勵、支持及強化懷孕者的配偶亦應承擔同等育兒責任，國家所提供的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中，須將雙親皆視為育兒角色，提供其育兒措施，其中有給陪產假即是重要制度設計之一。而在有給陪產假的比較上，OECD國家之有給陪產假平均為1週，歐盟平均為1.4週，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相較於我國現行規定的陪產假僅有五日（0.7週），不利懷孕者之配偶確實分擔應盡的照顧責任，實應將現行陪產假5日延長為7日。\n四、目前我國現行法制，僅懷孕之女性有五日產檢假，但懷孕者之配偶卻無規範相應的陪產檢假制度，形同預設生育過程中，僅懷孕方具有前往產檢、了解胎兒的生命徵象和發育的需求以及責任，也讓懷孕者之配偶較難有機會參與並共同做出決策。因此為保障另一方配偶之親職權利並應承擔同等育兒責任，不使懷孕者獨自面對、承受生產的辛苦，爰增設「陪產檢假」，鼓勵且強化懷孕者配偶從妊娠開始就應共同承擔生育責任，也應及早了解作為家長所應注意的事務，有助於建立往後幼兒照顧的能力。","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2000年修訂的「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nProtection Convention,2000），各國應提供至少14週的有薪產假。依據2016年OECD的統計資料，43個列入統計的國家中，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平均為14.3周，遠高於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8星期。因此，比照先進國家作法，為保障女性生產後，能有足夠的健康恢復期，營造良好生育環境，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產假八週提高為十四週。\n\n二、為了鼓勵及強化懷孕者之配偶，亦應承擔同等生育責任，國家須將雙親皆視為育兒角色，提供其育兒措施，其中有給陪產假即是重要制度設計之一。而在有給陪產假的比較上，OECD國家之有給陪產假平均為1週，歐盟平均為1.4週，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然而，我國現行規定的陪產假僅有五日（0.7週），不利懷孕者之配偶確實分擔應盡的照顧責任，爰修正第五項，將現行陪產假五日延長為七日。\n\n三、目前我國現行法制，僅懷孕者有五日產檢假，但其配偶卻無陪產檢假。為鼓勵懷孕者之配偶從妊娠開始就應共同承擔生育責任，爰修正第四項，增設陪產檢假五日。\n\n四、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四項陪產檢假之增訂，爰修正第六項文字。","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五日。\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