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2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5:1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542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542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義務；又依勞動部108年版「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結果」可知，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已有近8成設置哺（集）乳室，以及已有6成7達成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情形。上述資料在在顯示，前開規定實施至今十餘年，我國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經有能力提供性別平等及友善育兒之環境，惟仍餘近2成未設立哺（集）乳室，亦有3成3之事業單位無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無法完全普及企業友善育兒措施。又因目前現行法制，針對該項義務並無設立罰則，恐形同訓示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基此，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罰則，以推動事業單位全面落實性別平等友善職場，營造良好育兒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108年我國女性平均勞動參與率為51.27%，但自30-34歲年齡組開始下滑，而15至49歲、有未滿6歲子女的育齡有偶婦女勞參率，也低於無子女、以及子女均在6歲以上者，反觀歐美各國勞參率並不受婚育影響，各年齡層勞參率都在80%以上；此外，就非勞動人口就業意願來觀察，25-49歲育齡女性的無就業意願中，以「需要照顧子女」為主因，顯見國家對幼兒照顧托育政策及法令仍有不足。\n二、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依國發會之評估，台灣可能在2020年出現人口負成長。然而，在現行性別秩序下，女性被預設為生產及照顧責任的主要承擔者，致難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於婚育後勞參率降低，連帶造成雇主偏好男性受雇者，長期對女性受雇者造成歧視。此等難以平衡工作與生育的困境，不僅影響女性生育意願，加劇少子化趨勢，亦使男性在傳統性別分工角色及機會成本考量下，無法享有親職權利及共同分擔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因此，為解決雙親皆有投入勞動市場需求，但難以平衡工作與生育的困境，應使企業承擔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之社會責任，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即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服務之義務，方能嘉惠更多育兒勞工，達成更性別平等、友善之勞動職場。\n三、然而，現行法制針對前開義務並無設立罰則，恐形同訓示規定，依勞動部108年版「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結果」可知，100人以上公司仍有近2成未設立哺（集）乳室，亦有33%公司無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導致有哺（集）乳需求或有育兒需求之受僱者並無合適且平等之工作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罰則，使本法第二十三條之義務得以確實落實。\n四、為使受規範事業單位有充足時間完備符合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工作場所環境，爰於同法第四十條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日出條款。","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46","說明":"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服務之義務，以提供女性哺（集）乳之場所及分擔受僱者之育兒責任。惟現行法制針對前開義務並無設立罰則，依勞動部108年版「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結果」可知，100人以上公司仍有近2成未設立哺（集）乳室，亦有33%公司無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導致有哺（集）乳需求或有育兒需求之受僱者並無合適且平等之工作環境。\n\n二、因此，為能全面落實落實工作環境性別平等及友善育兒之勞動職場，應增列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義務之罰則。然而，為免小型公司負擔過大，應依照企業之經濟規模及資力，分別認定其應創造性別平等工作環境之責任程度，區分不同企業之最低程度義務是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提供哺（集）乳室，或是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同時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並規定相應之罰則。\n\n三、基此，增訂第三項，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雇主如未達成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應提供哺（集）乳室之強制義務，須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企業規模大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單位，其雇主如未達成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應設置相關設施、措施之強制義務，須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四、所謂「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係指經濟部於109年6月24日所修正發布，不分行業別，凡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200人之事業，均為本標準所認定之中小企業。","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企業規模大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雇主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05-30-修正:49","說明":"修正第二項，增訂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義務之罰則之日出條款，以使受規範雇主有充足時間完備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工作場所環境。","修正":"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自公布日一年後實施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