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6/109400190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0600"}],"議案名稱":"「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3: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1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430號委員提案第25444號","laws":["01199"],"提案編號":"1430委2544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修正民法第十二條，調降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規定之施行及適用，並刪除是類人員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消極資格限制，爰擬具「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且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爰擬具本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刪除是類人員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消極資格限制。","對照表":[{"law_id":"01199","law_name":"集會遊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集會遊行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n\n一、未滿二十歲者。\n\n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n\n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law_content_id":"01199:01199:1988-01-11-制定:10","說明":"除序文及各款規定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外，餘修正說明如下：\n\n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第一款將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關於年齡限制之消極資格，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者」。\n\n二、檢肅流氓條例因部分條文欠缺明確性、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有違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廢止，爰第四款刪除「或感訓處分」之規定。\n\n三、因民法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五款。","修正":"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n\n一、未成年者。\n\n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n\n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n\n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