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14/109410111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14/109410111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2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2"},{"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1200"}],"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3: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5448號","laws":["01416"],"提案編號":"285委25448","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刪除「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得自行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之規定，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刪除「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得自行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n\n前項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9-05-15-修正:28","說明":"一、現行第二項係考量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爰規定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得自行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n\n二、又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業依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有行為能力，不因民法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而受影響，爰增訂第二項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既有權益。","修正":"第二十八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9-05-15-修正:40","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又現行第二項所定日期為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併酌予修正。","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