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0-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3"},{"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15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4:0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17","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5455號","laws":["01542"],"提案編號":"1559委25455","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將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及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將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n\n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n\n三、（刪除）\n\n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n\n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n\n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09-12-22-修正:91","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為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及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序文有關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年齡限制，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應成年，成年年齡依民法之規定。\n\n(二)現行第三款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刪除，其款次已無保留必要，爰將現行第四款至第六款分別移列第三款至第五款，內容未修正。\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成年，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n\n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n\n三、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n\n四、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n\n五、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