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1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7:5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65號委員提案第25456號","laws":["02104"],"提案編號":"1065委25456","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並將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之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後」，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爰擬具「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及政府組織改造，爰擬具本條例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並將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之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後」，爰擬具「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104","law_name":"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蒙藏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104:02104:2002-11-26-制定:2","說明":"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業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以院臺規字第一○六○○三○九七六號公告，將本條例原屬蒙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為符實際，爰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五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n\n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者。\n\n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者。\n\n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不隨同喪失。","law_content_id":"02104:02104:2002-11-26-制定:5","說明":"一、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須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係依據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定明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各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n\n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n\n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n\n三、成年後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n\n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不隨同喪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