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9070487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8: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5460號","laws":["04508"],"提案編號":"1150委25460","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修正民法第十二條，調降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規定之施行及適用，爰擬具「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對於現行整體法制具有相當之影響，蓋現行法律中，多有參考民法成年年齡，而將年滿二十歲設定為相關涉及資格或要件等法定門檻，衡酌我國國情，為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實施之衝擊，允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另配合所得稅採年度申報制，將其施行日期訂於一月一日，俾利稅捐稽徵作業，爰增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之一，訂定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n二、新法施行前已滿十八歲，而於新法施行日未滿二十歲者，明定其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成年，以玆周全。\n三、本於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則，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對照表":[{"law_id":"04508","law_name":"民法總則施行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之變革，無論對於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影響，參酌日本於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乃訂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始施行，及設有將近四年之緩衝期。鑑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允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並配合所得稅採年度申報制，將其施行日期訂於一月一日，俾利稅捐稽徵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將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n\n三、針對新法施行前已滿十八歲而於施行後仍未滿二十歲者，其應於何時起成年，允宜明確規範，以杜爭議。\n\n四、本於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則，自然人在第一項所定之施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增訂":"第三條之一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n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n\n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