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301651/10943016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26人 及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22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9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4:1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4","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46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46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修正民法第十二條，調降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規定之施行及適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最之規範目的在於保護婚姻及家庭，其保護對象為未滿二十歲之人係因其為未成年人，惟「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修正草案，將「未滿二十歲之男女」修正為「未成年」，並提高罰金刑數額，以與時俱進。","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04","說明":"一、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一致。\n\n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修正":"第二百四十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n\n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05","說明":"一、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人」，俾利與民法規範一致。\n\n二、提高第二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n\n三、並無分男女之必要，爰將第三項修正「男女」為「人」。","修正":"第二百四十一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