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39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15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7: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25473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25473","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將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十八歲，爰擬具本法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將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人」，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n\n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n\n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n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n\n四、安置費用、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n\n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n\n六、其他必要費用。\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n\n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說明":"一、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將第四項前段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為成年人。另為符法制體例，酌修第四項後段規定文字。\n\n二、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n\n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n\n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n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n\n四、安置費用、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n\n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n\n六、其他必要費用。\n\n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n\n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家庭暴力被害人為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息補助金額、名額、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n\n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3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