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4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2: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萬美玲","洪孟楷","翁重鈞","謝衣鳯","林為洲","林思銘","曾銘宗","呂玉玲","林德福","李德維","羅明才","林奕華","張育美","江啟臣","吳怡玎","費鴻泰","陳玉珍","李貴敏"],"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5482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548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使直轄市市長對其首長任用之自主權，鼓勵優秀文官晉升及提高行政效率，爰提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二、惟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外，一律應以政務官任用，與縣市政府一級機關及首長得二分之一列為政務官規範不同。\n三、基於地方自治之精神，直轄市市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免，應有充分之自主權。故為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尊重直轄市市長之用人權，以提升行政效能，應准直轄市市長依其政務需求，選任一定比例之政務職或優秀公務員擔任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n四、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將原規定直轄市之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一律以政務職任用規定，修正為得由直轄市市長依其政務需求，選擇半數以上以政務職任用，其餘則可依公務員任用法任命公務人員擔任。","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n\n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n\n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71","說明":"一、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尊重直轄市市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免自主權，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政務職任用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命優秀公務員擔任，應由各直轄市市長依地方政務需求選任。\n\n二、修正第二項規定，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半數以上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之任用，得列為政務職，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修正":"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n\n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n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4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