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49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0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0/LCEWA01_100210_006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0/LCEWA01_100210_006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7:57:3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林思銘","賴士葆","鄭正鈐","洪孟楷","曾銘宗","陳以信","徐志榮","廖婉汝","魯明哲","溫玉霞","吳斯懷","李德維","林文瑞","林德福","謝衣鳯"],"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845號委員提案第25483號","laws":["02601"],"提案編號":"845委2548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7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強化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就學、就養、就業及職訓輔導等應享權益，並提高輔導具原住民身分退除役官兵就業之人數，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n二、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自民國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後，歷經九次修正，惟為配合兵役政策轉型，並符合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實際需求，將現行條文所定之安置單位，由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主管機關擬訂輔導就業之相關辦法，以提高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n三、為提高原住民身分之退除役官兵就業人數，特增訂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n四、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三項，明定針對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之績優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等，應予以獎勵，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介紹於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以安置。","law_content_id":"02601:02601:1964-05-05-制定: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及第三項。\n\n二、為符合轉介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實際需求，特將現行條文後段所定之安置單位，由各機關、學校，擴大至機構、行政法人、事業及團體，並授權主管機關擬訂輔導就業相關之辦法。\n\n二、為提高原住民身分之退除役官兵就業率，增訂第二項明定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n\n三、為增加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參酌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針對協助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績效優良之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獎勵相關辦法。","修正":"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前項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應達百分之十以上。\n\n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應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4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