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5070205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2:3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林思銘","賴士葆","曾銘宗","廖婉汝","鄭正鈐","魯明哲","徐志榮","李德維","陳以信","溫玉霞","吳斯懷","林文瑞","林德福","洪孟楷","謝衣鳯"],"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25484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037委2548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7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命歷年來皆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以108年為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且部分地方政府老人長者福利政策亦將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列為可領取敬老卡之對象，例如：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使其享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優惠或其他教文場所參觀優惠，是以為強化相關原住民長者福利政策。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餐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福助並促其發展。\n二、次按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其範圍包含市區公車、公路客運、台鐵、高鐵、市區捷運、捷運、過內線飛機、渡輪等等，此規定對於長者相當必要。\n三、觀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地方政府所推行之敬老卡，其皆將年滿55歲之原住民列為得領取敬老卡之對象，使其在該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內，享有一定的大眾交通及教文場域的優惠，且更能幫助原住民長者之安養政策。","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n\n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2-07-26-修正:28","說明":"一、有鑑於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以108年統計資料觀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n\n二、基此對於許多原住民族長者政策亦配合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之落差而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皆因原住民平均餘命較短，因此對於退休年齡或啟領年齡之規定，原住民滿五十五歲即符合相關條件。\n\n三、觀台灣各地方政府老人長者福利政策，台北市、桃園市，皆將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列為可領取敬老卡之對象，其福利政策內容與本條所規定內容相似。\n\n四、綜上，就全國整體原民族長者福利政策而言，應有一致性之措施，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以達全國一致性之目的。","修正":"第二十五條　老人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n\n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5070205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