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9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2/111450116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院會交付本會會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billNo":"1110411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0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200"}],"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4: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2-04-1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601號委員提案第25487號","laws":["01234"],"提案編號":"1601委2548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南韓N號房事件引發全球關注，該犯罪行為侵害兒少身體隱私，導致兒少身心嚴重受創。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2017年上路以來，性剝削被害兒少人數大幅增加，但現行法令對於製造、散布兒少性剝削影像的行為處罰過輕，對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僅處以罰鍰及輔導教育，其裁罰刑度無法彰顯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安全之價值宗旨，亦難收嚇阻、保護兒少之效。爰此，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保護兒少權益，防制兒少性剝削影像所造成之危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韓國日前爆出大規模性犯罪「N號房事件」，引發全球關注，其中被害者有6成是18歲以下兒少。主嫌不僅以強制手段使被害人被拍攝、製造強制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畫面，並以網路提供其他「付費者」觀看性剝削影像，顯示數位工具被用於性騷擾、性剝削、性暴力、性霸凌行為帶來更無遠弗屆的傷害性。\n二、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屬於對兒少性自主決定權及性隱私的侵害，此類對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紀錄，不但侵害兒少身體隱私，更可能導致兒少身心創傷。為有效加強兒少隱私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之保護，爰提高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罰金至三百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n三、散布兒少性剝削行為使得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隨時瀏覽該兒少色情（兒少性剝削之永久記錄），從而造成二度傷害之可能。本條針對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行為，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實務上，地方法院近三年有期徒刑之判決中，有高達九成五案件，刑度均為裁判六個月以下，嚇阻力顯然不足。為符合罪刑相當之比例原則，爰提高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刑度至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為之而持有者，提高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n四、近三年無正當理由持有是類物品，主管機關之裁處案件僅十餘件，顯然件數過少；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亦使得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保存該兒少色情（兒少性剝削之永久記錄），從而造成被害兒少二度傷害，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是類物品之罰則由行政罰改成刑罰，提高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n五、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既造成被害兒少二度傷害，亦促成兒少性剝削影像供需市場。爰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將罰鍰由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使行為人須受之輔導教育時數，提高至二小時以上三十小時以下。（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n六、配合原第三十九條之修正，及相關刑度之調整，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1-07-修正:40","說明":"一、兒少對於自我性隱私或者性方面的健康尚處於缺乏充分認知的階段，因為受限的判斷能力而無法對於性相關行為表示有效同意。據此，即使經其同意，對之為拍攝、製造兒少色情之行為亦屬對其性自主決定權及性隱私的侵害。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屬於對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紀錄，不但侵害兒少身體隱私，更可能導致兒少身心創傷。\n\n二、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將罰鍰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以下之罰金。\n\n三、爰修正本條第三項，將罰鍰由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n\n四、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說明":"一、散布行為使得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瀏覽該兒少色情（兒少性剝削之永久記錄），從而造成二度傷害之可能。本條針對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行為，僅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實務上，地方法院近三年有期徒刑之判決中，有高達九成五案件，均為裁判六個月以下，嚇阻力顯然不足。\n\n二、反觀美國之立法，散布之初犯行為，規定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罰；英國之兒童保護法規定最高得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見現行法本條刑度過輕。\n\n三、爰修正第一項，將刑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四、爰修正第二項，將刑度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期符合罪刑相當原則。\n\n五、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n\n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1-07-修正:43","說明":"一、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亦使得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保存該兒少色情（兒少性剝削之永久記錄），，從而造成被害兒少二度傷害。然而，本法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之行為，僅處以行政罰，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亦僅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顯見現行法之罰則與兒少保護之意旨難以相符。\n\n二、另查，美國之立法，持有之初犯行為，即規定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罰。爰參酌外國立法例，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罰改成刑罰，將刑度提高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持有物品。\n\n三、配合行政罰改成刑罰，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2-15-修正:48","說明":"一、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既造成被害兒少二度傷害，亦促成兒少性剝削影像供需市場。\n\n二、爰修正本條規定，將罰鍰由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使行為人須受之輔導教育時數，提高至二小時以上三十小時以下。","修正":"第四十四條　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三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現行":"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7-12-15-修正:55","說明":"配合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之修正，及相關刑度之調整，酌修文字。","修正":"第五十一條　犯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經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n\n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主管機關得協調矯正機關於犯罪行為人服刑期間辦理，矯正機關應提供場地及必要之協助。\n\n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輔導教育，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