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09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502688/109450268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6-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香伶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9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香伶等18人「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500"}],"議案名稱":"「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3: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劉建國","莊競程","楊曜","黃秀芳"],"連署人":["黃國書","吳思瑤","陳秀寳","陳亭妃","陳素月","吳琪銘","羅致政","張宏陸","劉櫂豪","張廖萬堅","邱泰源","湯蕙禎","洪申翰","江永昌","蔡易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9","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352號委員提案第25493號","laws":["01143"],"提案編號":"1352委25493","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莊競程、楊曜、黃秀芳等19人，鑑於《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審理機關，並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設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以處理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現行裁決委員會之組成，為勞動法學者及具備勞資關係背景之律師及專家，但均為兼職。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有效率及專業，爰增訂裁決委員置一人至三人為專職，其餘裁決委員仍維持為兼職，以保障勞工組織、參與工會活動之團結權、簽訂團協之團體協商權。爰此，特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主管機關，並依法組成裁決委員會，該裁決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皆為具勞動法或勞資關係背景之學者、律師及專家所組成。\n二、現行委員雖具有專業背景及知識，惟皆為兼職性質，為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的正常運作，使裁決委員會之運作更具有效率及專業，爰增訂聘任一人至三人為專職裁決委員，以保障勞動三權之行使。","對照表":[{"law_id":"01143","law_name":"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n\n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n\n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n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3:01143:2016-12-30-修正:47","說明":"現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由七人至十五人之裁決委員組成，裁決委員皆為兼職。為使裁決委員會運作更具效率及專業，爰增訂裁決委員置一人至三人為專職，其餘裁決委員仍維持為兼職，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n\n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專職，其餘為兼職，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n\n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n\n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0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