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7/109400190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7/109400190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7/109400190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1907/109400190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0-2-1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琪銘等21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14"},{"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900"}],"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2:3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吳琪銘","楊曜","洪申翰","許智傑","邱志偉"],"連署人":["王美惠","湯蕙禎","賴惠員","陳秀寳","張宏陸","劉櫂豪","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適應","黃世杰","黃秀芳","林俊憲","羅美玲","林楚茵","賴品妤","鍾佳濱","江永昌"],"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16","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5500號","laws":["01208"],"提案編號":"1711委25500","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楊曜、洪申翰、許智傑、邱志偉等21人，有鑑於公投法已正式降低投票年齡到十八歲，肯認年滿十八歲年輕人對公共政策議題已具相當判斷力及自主性。為更進一步激勵年輕人對公民事務參與度，兼擴大民防法之民力組織，爰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民列入民防編組的年齡從二十歲降低到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兵役法明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為役齡男子；顯見年滿十八歲役男即有接受軍事訓練、保衛國家的能力。公投法今年正式降低投票年齡到十八歲，更顯示年滿十八歲國民對公共事務具有參與能力。則自92年施行以來，均用「年滿20歲」列為民防編組成員的規定自有重新檢討的必要。\n二、再者，107年起全面募兵之後，年滿18歲役男僅需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若能即時轉換加入民防編組，不但強化民防實力，更可讓年滿十八歲的年輕人更具有公民自覺感及公益認知度。\n三、民防編組目的在「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全面募兵制後，民防所負的民間自衛自救及防災救護等工作將更顯重要，為增加民防民力，殊有擴增滿18歲國民及早參與民防工作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14-12-09-修正:5","說明":"修正第四款，除無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參與民防之年齡限制下限，因現行公投法已下修投票年齡到十八歲，顯示年滿十八歲國民對公共事務具有參與能力，而且我國年滿18歲即可服兵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即具有軍事知識及能力，應當納入民防，以俾有效運用民力。","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