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1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2:5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趙天麟","王定宇"],"連署人":["陳柏惟","陳秀寳","陳亭妃","陳素月","黃秀芳","江永昌","羅美玲","劉櫂豪","余天","湯蕙禎","蔡易餘","邱泰源","張宏陸","張廖萬堅","何志偉","林楚茵","管碧玲","蘇治芬"],"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550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5505","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王定宇等20人，鑒於應仿照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針對外患罪章之追訴權時效設特別規範，以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就該罪章欠缺平時處罰規範暨法定刑度有過輕之虞者，以及就「境外敵對勢力」之要件解釋等進行修正或補充，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本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十五條之一。\n二、修正本法第八十條，仿照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針對重大國家法益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設有特別規範，以確保國家安全維護。\n三、第一百零六條暨第一百零七條部分，由於平時為有關行為亦有不法性，非僅戰時才有，故對此設置平戰時刑度區分、加重之規定，並將整體刑度提升。\n四、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修正，仿照國家情報工作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體例，納入「工作人員」，以符規範之完整性與實益。同條第二項，將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就「境外敵對勢力」之要件列入刑法，以符體例與構成要件解釋一致性，暨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仿照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針對重大國家法益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設有特別規範，以確保國家安全維護。","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但本法外患罪章內之犯罪不在此限：\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22","說明":"補正於平時為相關行為之規定，另除整體提升犯本條文之罪之處罰刑度外，並依平時與戰時之別，適度調整有關刑度。","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犯前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n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n\n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n\n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n\n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配合草案第一百零六條修正，準用本草案前條第四項之刑度或加重事由。","修正":"第一百零七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應準用前條第四項之加重事由論刑：\n\n一、將軍隊交付敵人，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人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n\n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n\n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n\n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n\n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07-修正:14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n\n二、第一項仿照國家情報工作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體例，納入「工作人員」以符規範之完整性與實益。\n\n三、將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就「境外敵對勢力」之要件列入刑法，以符體例與構成要件解釋一致性，暨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修正":"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前述地域或對象之工作人員、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n\n前項之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