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1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002110/109400211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2-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管碧玲等19人、委員洪申翰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030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9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3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3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1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13: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申翰","郭國文","管碧玲"],"連署人":["蔡易餘","黃國書","楊曜","賴惠員","沈發惠","莊競程","蘇巧慧","黃秀芳","林岱樺","賴品妤","蘇治芬","陳柏惟","王美惠","湯蕙禎","范雲"],"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5","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39號委員提案第25507號","laws":["01263"],"提案編號":"1039委25507","案由":"本院委員洪申翰、郭國文、管碧玲等18人，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為維護與行使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權利，惟中國籍抽砂船於我國海域內違法盜採土石，造成海域內之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破壞我國海域之海洋環境以及自然生態，對於海洋之危害相當嚴重。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爰增訂「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採取土石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刑度加重至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偵查中得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處置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處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刑責及罰金之目的在於有效嚇阻不法行為之發生，因此增訂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採取土石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刑度加重至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二、增訂犯罪工具處置方式之目的在於加速犯罪工具去化速度，以利執法能量之提升。因此增訂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偵查中得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處置及供第二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處置，除拍賣及變賣外，專案處置可為無償留供或移作其他機關公務使用、廢棄及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對照表":[{"law_id":"01263","law_nam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263:01263:1997-12-30-制定:18","說明":"近年來因有非本國籍抽砂船經常性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違法盜採土石，造成海域內之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破壞我國海域之海洋環境以及自然生態，對於海洋之危害相當嚴重。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爰增訂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採取土石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刑度加重至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偵查中得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處置。增訂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供第二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修正":"第十八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採取土石之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偵查中得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辦理處置。\n供第二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犯罪工具，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或移作其他機關公務使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