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2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3-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不予審議","日期":["2021-03-12","2021-03-16"],"會議代碼":"院會-10-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議案狀態":"不予審議","mtime":"2024-01-18T18:12: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蔡易餘","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國書","羅致政","陳亭妃","邱泰源","林岱樺","吳秉叡","陳明文","王美惠","羅美玲","黃秀芳","張廖萬堅","江永昌"],"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1-03-16","會期":3,"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5513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5513","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有鑑於智慧手機普及，功能已不僅通話功能，可查詢地圖資料、使用通訊軟體、看影片等，現行法規僅規範手持方式使用，卻未規範使用手機架，但操作過程中都會使駕駛人使用單手駕駛提高事故風險，為保障民眾行的安全，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條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都屬於單手駕駛車輛的樣態，但使用機車、汽車手機架操作仍為單手駕駛車輛卻未有罰責，造成取締的漏洞，導致肇事風險提高。\n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指出，開車或騎車只要視線離開前方2秒，車輛移動之距離就足以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即便使用手機架也可能會導致駕駛分心導致事故發生。\n三、據警政署提供105至108年度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發生交通事故（A1+A2類），從105年共366件至108年已提高至454件，顯見駕駛人使用手機導致交通事故增加。","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43","說明":"現行法規僅規範手持方式使用，卻未規範使用手機架，但操作過程中仍會使駕駛人使用單手駕駛，進而提高事故風險，其中又有觀看影片風險最高，為保障民眾行的安全，增加輔助裝置固定於汽、機車之罰鍰。","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或輔助裝置固定於汽車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n\n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或輔助裝置固定於機車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n\n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n\n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n\n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