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2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2:5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趙天麟"],"連署人":["郭國文","蔡易餘","賴惠員","羅致政","黃國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秀寳","陳亭妃","林岱樺","吳秉叡","羅美玲","王美惠","陳明文","黃秀芳","邱泰源","江永昌","張宏陸","張廖萬堅"],"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551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5514","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有鑑於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勞雇雙方訂定之勞動契約實體權利義務不對等，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若未提供勞務部分為不可歸責於勞工之原因，不得要求為不利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工如已舉證因火車、高鐵、捷運、公車等誤點，或搭乘自備交通工具遭撞、插入利器爆胎等，致晚到班，具有不可歸責性，事業單位亦不得強迫勞工以請假（特、病）處理、扣全勤、倒扣薪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n二、發生天然災害導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視同勞工具有不可歸責性，無法提供勞務。","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6","說明":"雖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五日臺(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二七○○號函，勞工如已舉證具有不可歸責性，事業單位亦不得強迫勞工以請假處理，但仍有不足如發生天然災害時常發生爭議，並透過入法增加罰鍰保障勞工行使權力。","修正":"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勞工未於工作時間提供勞務，而具有不可歸責性，不得為不利處分。"},{"現行":"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3-11-26-修正:89","說明":"配合第四十二條修訂。","修正":"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6-12-06-修正:94","說明":"配合第四十二條修訂。","修正":"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n\n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