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2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議案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mtime":"2024-01-18T18:13: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明文","王美惠"],"連署人":["陳亭妃","蘇治芬","莊瑞雄","邱志偉","賴香伶","范雲","王婉諭","賴瑞隆","邱議瑩","余天","蔡易餘","羅致政","趙天麟","邱泰源","黃秀芳"],"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25515號","laws":["01201"],"提案編號":"1434委25515","案由":"本院委員陳明文、王美惠等17人，鑒於台灣實施民主化已三十年，若單一政黨的政黨標章與國徽有高度相似，不僅有黨國不分之疑慮，更將嚴重傷害國旗國徽的中立性，爰擬具「政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國徽是中華民國主權的象徵和標誌，普遍使用於中華民國國軍、公共安全機關之旗幟與徽章中，不應做為特定政黨的政黨標章。\n二、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國徽形式如下：(一)圓形、青白色。(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n三、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三條規定，國徽位置及尺度，比例如下：(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n四、檢視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之規定，中國國民黨政黨標章與國徽的「青天白日」極為相似，不同處僅在於：國徽中的「白日」形狀較小，而中國國民黨政黨標章的青天白日是與邊緣相連的；另中國國民黨政黨標章之十二道曙光直接觸及外環，但國徽較為內斂，不觸及外圍。但因為兩者差異性不夠明顯，易使國人將中國國民黨政黨標章當作中華民國國徽，落入黨國不分的困境。","對照表":[{"law_id":"01201","law_name":"政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n\n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n\n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n\n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17","說明":"一、增訂第一項四款。\n\n二、為避免民間社會辨識困擾，增訂第四款規範政黨標章不得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修正":"第十四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n\n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n\n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n\n四、與國旗國徽相同或相近者。\n\n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