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2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2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其祿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2:5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其祿"],"連署人":["陳椒華","陳雪生","邱顯智","管碧玲","王婉諭","林俊憲","陳玉珍","林思銘","孔文吉","高嘉瑜","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楊曜","許智傑","高虹安","蔡壁如","賴香伶","邱臣遠","洪孟楷"],"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966號委員提案第25523號","laws":["02518"],"提案編號":"966委25523","案由":"本院委員張其祿等20人，鑑於行政院於109年2月14日核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將環境保護列為我國重要推動政策之一，並將改善河川污染列為期程規劃，然據環保署調查，河川中之人為廢棄物達上百噸，其中以垃圾包、塑膠類垃圾為大宗，顯見現行法規尚無法有效喝止惡意丟棄廢棄物行為發生。為維護國土環境資源與生態平衡，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丟棄廢棄物於河川之行為納入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進行規範，以維護水環境，並提高第五十條規定之罰則，加強規範違法丟棄廢棄物之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於109年2月14日核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呼應聯合國Agenda 2030永續發展議程並考量國內外環境保護發展趨勢及關鍵議題，規劃短、中、長程執行策略與目標，宣示我國2030年時要努力達成「減碳少災害」「自在好呼吸」「優遊享清水」「垃圾變資源」「森林零損失」「與野共生存」的願景。\n二、據環保署自108年1月1日至5月15日針對全國河川垃圾攔除量之統計，其中人造垃圾量前三名依序為垃圾包（52.3%）、塑膠類垃圾（28.8%）及動物屍體（8.5%），由此可知，國民日常生活之廢棄物為影響河川環境之首要因素，故有其加強規範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n\n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n\n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n\n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n\n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n\n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n\n七、隨地便溺。\n\n八、於水溝棄置雜物。\n\n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n\n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n\n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29","說明":"一、據環保署自108年1月1日至5月15日針對全國河川垃圾攔除量之統計，其中人造垃圾量前三名依序為垃圾包（52.3%）、塑膠類垃圾（28.8%）及動物屍體（8.5%），由此可知，國民日常生活之廢棄物為影響河川環境之首要因素，故有其加強規範之必要。\n\n二、為加強河川環境保育意識及相關規範，故增列第十一款，明確禁止於河川丟棄人造垃圾之行為。","修正":"第二十七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n\n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n\n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n\n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n\n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n\n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n\n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n\n七、隨地便溺。\n\n八、於水溝棄置雜物。\n\n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n\n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n\n十一、於河川丟棄廢棄物。\n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現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55","說明":"一、為加強規範違法丟棄廢棄物之行為，故加重罰則。修改之罰鍰金額參考《水利法》規範「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者」所定之第九十三條之二最高罰鍰金額及本法修正前第五十條之最高罰鍰金額。\n\n二、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故將受處分者須接受環境講習之罰則納入本法規定。","修正":"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須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接受環境講習。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n\n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n\n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n\n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