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2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17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0:1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連署人":["魯明哲","徐志榮","林文瑞","洪孟楷","陳玉珍","林思銘","溫玉霞","李德維","鄭正鈐","游毓蘭","吳斯懷","廖婉汝","張育美","曾銘宗","吳怡玎","陳雪生","李貴敏"],"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2-04-1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5524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552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9人，有鑑於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之公費助理聘任及其勞動權益保障，以及提升村（里）長之身體健康權益日趨重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時代進步，直轄市及縣市議員之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基本人力需求，以符問政之需要，議員聘任公費助理之人數、補助費用之金額及經費來源，實有調整之必要。同時，為使公費助理之聘用符合勞動基準法，實有必要修法以明確規範其勞健保與退休金提撥之預算來源，以確實保障其勞工權益。\n二、村（里）長除服務民眾，協助政令宣導，同時身兼政府與民眾之溝通橋梁，屬廣義民意代表之一環，其協助各項政策之推行，辛勞程度與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並無二致。惟現行法並未規定村（里）長得比照地方民意代表請領春節慰勞金及為民服務費，造成差別待遇。同時，為提供村（里）長執行公務之保障，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其投保高額之團體保險，俾利其因公致傷亡時，本人或家屬仍可獲得相當之生活經濟保障。\n三、考量直轄市及縣市議員公費助理以及村（里）長業務繁重，政府應有義務保障其相關之福利及權益，爰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以落實對議員公費助理及村（里）長之相關權益保障。","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增訂第三項。\n\n二、因時代進步，議員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基本人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取消現行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之規定，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以符議員問政之需。\n\n三、第二項增定議員聘用部分工時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另為利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n\n四、第二項後段移至第三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並明確規範相關保險與退休金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以保障其勞工權益。","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n\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刪除第五項。\n\n二、村（里）長辦理公務及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為體恤其辛勞，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列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之給付。\n\n三、為提供村（里）長執行公務時更高之保障，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村（里）長團體保險，其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或家屬仍可獲得相當之生活經濟保障。其相關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春節慰問金及為民服務費，其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村（里）長團體保險，且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其範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0-01-11-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後段。\n\n二、考量地方財政短絀，明定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有關村（里）長團體保險之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四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現行":"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10","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明定村（里）長、春節慰問金、為民服務費及投保團體保險之施行日期為○年○月○日。","修正":"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