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2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20: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林文瑞","鄭正鈐","徐志榮","鄭麗文","林德福","李德維","羅明才","吳怡玎","林思銘","陳以信","魯明哲","洪孟楷","費鴻泰","萬美玲","溫玉霞","曾銘宗","吳斯懷"],"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5525號","laws":["01730"],"提案編號":"1155委25525","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現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有關「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階段」適用上產生之疑義，係因長期以來，多數國人對於「國民基本教育」之認知，乃係指國小六年及國民中學三年所構成之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然民國102年7月10日公布施行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業已將「國民基本教育」明定為「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為解決對國民基本教育認知上之疑義，使國家語言部定課程明確適用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階段，爰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惟所謂「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是否含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現行條文未臻明確，導致本條究係「九年國民教育」抑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適用上常生疑義，甚至有錯誤適用之情形，徒增語言政策執行面之困擾。\n二、現行《國民教育法第三條》之規定，「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民國102年7月10日公布施行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則進一步明定，「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因此，現行之「國民教育」，已由《高級中等教育法》明確定義為涵蓋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n三、為解決上述《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第二項》法律文字未臻明確之問題，爰將現行條文文字修正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各年級，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以利國家語言教育政策之執行。","對照表":[{"law_id":"01730","law_name":"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n\n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law_content_id":"01730:01730:2018-12-25-制定:9","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二、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文字修正為：「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各年級」。\n\n三、現行條文「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階段」適用上產生疑義，係因長期以來，依國民教育法第三條之規定，國民基本教育係指由國小六年及國民中學三年所構成之九年國民教育。然自民國102年7月10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公布施行，已明定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因此，國家語言部定課程所適用之國民基本教育，應明確涵蓋並適用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各年級，以利落實國家語言相關教育政策之推行。","修正":"第九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障學齡前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各年級，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n\n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n\n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國家語言相關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致力完備國家語言教育學習之教材、書籍、線上學習等相關資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