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6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1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1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8:19:3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素月","劉世芳","陳秀寳"],"連署人":["邱議瑩","羅致政","許智傑","周春米","吳秉叡","黃國書","黃世杰","王美惠","湯蕙禎","陳歐珀","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吳玉琴","洪申翰","賴惠員","鍾佳濱","李昆澤","余天","吳琪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08","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25532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25532","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劉世芳、陳秀寳等22人，針對現行民法對於口授遺囑的保存方式僅限於錄音帶，但因為科技進步，證據的保存力不只限於錄音檔案，甚至是影片等檔案都可以做為證據，如果仍規定只限使用錄音帶，將讓很多錄音或影片檔案失去證據效力，為解決相關法律爭議，特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法對於口授遺囑的保存方式僅限於錄音帶，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錄音檔案保存方式已經擴展到錄音筆，甚至連手機等都可以作為錄音儲存裝置。只要能證明該項錄音資料出自於當事人，就應該可以作為法律上的證據使用。\n二、加上目前市面上已經難以透過一般管道取得空白錄音帶使用，單純限制只能使用錄音帶當作錄音證據的媒介，明顯有實務上的困難。為了避免相關爭議，因此提出修法以保障使用其他錄音儲存裝置做為法律上證據之有效性。","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n\n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n\n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說明":"現行民法對於口授遺囑的保存方式僅限於錄音帶，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錄音檔案保存方式已經擴展到錄音筆，甚至連手機等都可以作為錄音儲存裝置。只要能證明該項錄音資料出自於當事人，就可以作為法律上的證據使用。","修正":"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n\n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n\n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或錄音儲存裝置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