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6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20/10941011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20/10941011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2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200"}],"議案名稱":"「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5:3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467號委員提案第25537號","laws":["01303"],"提案編號":"467委2553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眷屬之定義以及申請護照需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之資格但書，並增訂過渡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303","law_name":"護照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n\n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15-05-22-全文修正:5","說明":"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二款「未成年未婚子女」之「未婚」二字，以達法規範之一致。","修正":"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n\n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現行":"第十六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已結婚或十八歲以上者，不在此限。\n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n\n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15-05-22-全文修正:18","說明":"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已結婚或十八歲以上者」之但書規定，以達法規範之一致。","修正":"第十六條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n\n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n\n前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考量於本次條例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且已結婚者已取得其行為能力，爰增訂過度規定，以保障其權益。","修正":"第三十五條之一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