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6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19/109410111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19/109410111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2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1"},{"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300"}],"議案名稱":"「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5: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25538號","laws":["05115"],"提案編號":"932委25538","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已結婚未成年人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15","law_name":"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n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n\n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n\n前二項同意權或代為申請之行使，如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親自代為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law_content_id":"05115:05115:2015-12-08-修正:13","說明":"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現行第一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之規定，以達法律一致性。\n\n二、配合現行第一項之刪除，現行第二項移列為第一項、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現行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內容均未修正。\n\n三、考量於本次條例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已取得其行為能力，爰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權益。","修正":"第十三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n\n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n\n前二項同意權或代為申請之行使，如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親自代為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5115:05115:2002-11-26-制定:17","說明":"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