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6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14/109410111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4101114/109410111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2-35-20"},{"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22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2"},{"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1400"}],"議案名稱":"「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5:4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22","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285號委員提案第25539號","laws":["01416"],"提案編號":"285委2553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已結婚未成年人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16","law_name":"軍人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n\n前項未成年之撫卹受益人已婚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9-05-15-修正:28","說明":"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之規定，以達法律體系之一致性。\n\n二、考量於本次條例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已取得其行為能力，爰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權益。","修正":"第二十八條　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416:01416:2009-05-15-修正:40","說明":"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內容未修正。\n\n二、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又現行第二項所定日期為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併酌予修正。","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