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6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3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06/LCEWA01_100206_003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92101882/109210188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0-12-09"],"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0-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20-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912170703013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91013070100123"},{"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5070202100"}],"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8:25: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17","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559號委員提案第25542號","laws":["01542"],"提案編號":"1559委25542","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提「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之年齡限制，由現行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n\n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n\n三、（刪除）\n\n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n\n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n\n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42:01542:2009-12-22-修正:91","說明":"一、為維持法律體系一致性，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現行有關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之年齡規定，由應年滿二十歲修正為年滿十八歲。\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五十四條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n\n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n\n三、（刪除）\n\n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n\n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n\n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n\n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