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91116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01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2/11/LCEWA01_100211_006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2-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1-27","2020-12-01"],"會議代碼":"院會-10-2-5"},{"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0-12-04","2020-12-08"],"會議代碼":"院會-10-2-6"},{"會期":"10-02-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0-12-25","2020-12-29"],"會議代碼":"院會-10-2-10"},{"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會期":"10-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0-12-30","2020-12-31"],"會議代碼":"院會-10-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mtime":"2024-01-18T17:57: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first_time":"2020-11-27","last_time":"2020-12-31","會期":2,"屆期":10,"meet_id":"院會-10-2-5","字號":"院總第1065號委員提案第25543號","laws":["02104"],"提案編號":"1065委2554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本院刻正審議民法第十二條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之草案，為維持法律體系之一貫性。爰擬具「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申請蒙藏族身分之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104","law_name":"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蒙藏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104:02104:2002-11-26-制定:2","說明":"修正主管機關。","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五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n\n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者。\n\n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者。\n\n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不隨同喪失。","law_content_id":"02104:02104:2002-11-26-制定:5","說明":"一、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下修為年滿十八歲，爰將申請蒙藏族身分之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之規定，一併修正調整為年滿十八歲。\n\n二、第二、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五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n\n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者。\n\n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者。\n\n三、年滿十八歲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者。\n\n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n\n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不隨同喪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1116070201600/details"}